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誠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30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壹佰元。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言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