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簡字第162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怡靜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桃簡字第1621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4年11月30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林哲賢
  書記官 黃建傑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捌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八月四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三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
實,業據其提出國民現金申請書、國民現金綜合約定書、國民現
金貸款融資查詢表及國民現金貸款交易明細查詢表各1份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黃進傑
法官林哲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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