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16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捌佰肆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玖仟
柒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
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及萬分之O‧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言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