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2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珮姍陳素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書記官詹書瑋附件:
(一)聲請人係欲聲請更生程序或清算程序?
(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聲請人並未檢附上開協商或調解不成立之相關證明。則聲請人是否曾依上開規定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為前置協商或前置調解?該協商或調解是否成立?⑴若債務人並未聲請過前置協商或前置調解,請據實回覆。
⑵若債務人已聲請過前置協商或前置調解,而協商或調解不成立,請提出協商或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⑶若協商或調解已成立,則請說明清償條件為何、期數、每
期繳納之金額、繳納總金額,並檢送相關資料供院參辦。若聲請人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成立前置協商或前置調解,惟嗣後未依約履行債務清償方案,請一併提出歷次分期繳款證明(需有各次清償之時間及金額細目),並註記毀諾前最後一次繳款日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