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15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1526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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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肆仟肆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柒仟肆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七日起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書記官賴易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