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小字第690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7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人上訴利益之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
第1項、第436條第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