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埔簡字第144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南投縣埔里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7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9,471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