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150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南簡字第150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柒仟零伍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
貳拾貳萬參仟參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肆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原名「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2年
10月27日與「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經財政部
函復准予合併,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銀行,世
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並更名為「國泰
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三、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91年5月21日,與原名「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表編號⒈所示
之信用卡,依約被告就使用係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
給付責任。被告領用係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
截止日前向原告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
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1、22條之約定
,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另行給付原告按年息百分之19.7計
算之利息。截至97年6月9日止帳款尚餘新台幣(下同)227,
052元,及其中本金223,320元未按期繳付。
㈡被告另於93年5月19日與原告成立簡易通信貸款契約,向原
告貸款280,000元,約定分50期清償,依約每月應繳月付金7
,800元(含手續費2,200元),併入信用卡帳單中與信用卡
消費帳款一同繳納。依約定條款第l條之約定,如未依約於
繳款期限前繳款或未繳足月付金時,原告得將未繳金額之本
金部分,或經原告主張視為到期之本金部分,按信用卡循環
利率(年息百分之19.7)計算之利息。依約定條款第4、5條
之約定,倘為延遲繳款經原告主張暫停債務人信用卡之權利
時,除喪失期間利益,視同全部到期。截至97年6月9日止帳
款尚餘18,200元,及其中本金17,901元未按期繳付。
㈢被告原於93年5月19日與原告成立簡易通信貸款契約,向原
告貸款280,000元,未清償部份229,600元,由原告於94年3
月30日以「 威恩 回饋專案」同意續約展延,約定分60期清償
,按年息百分之14.8計算之利息,採本利平均攤還方式按月
計付本息,併入信用卡帳單中與信用卡消費帳款一同繳納。
依約定條款第1條之約定,如未依約於繳款期限前繳款或未
繳足月付金時,原告得將未繳金額之本金部分,或經原告主
張視為到期之本金部分,按信用卡循環利率(年息百分之19
.7)計算之利息。截至97年6月9日止帳款尚餘184,025元,
及其中本金181,000元未按期繳付。
㈣被告至97年6月9日止,帳款尚餘227,052元及其中本金223,3
20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未給付。迭經催討
無效。爰請求判決被告返還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
等語。
四、經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
、代償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代償卡約定條款、消費
帳款債權明細報表、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約定條款及帳單
各1件為證,核屬相符,被告雖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97年度
司促字第25240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然審諸上開聲明異議
狀內容可知,被告並未就原告主張之事實為具體之爭執,此
有民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1份存卷可參。而被告於收受本
院97年9月19日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後,又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原告所主張之
前揭事實,綜合上開證據資料,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本於信用卡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2,430元,應由被告負擔。
六、本件為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在500,000元以下
之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福來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吳俊達
附表:
⒈VISA正卡卡號:000000000000000核卡日:91年5月21日(世華
銀行)
⒉信用卡簡易通信貸款正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核卡日:93
年5月19日(國泰世華銀行
⒊信用卡簡易通信貸款正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核卡日:93
年5月19日(國泰世華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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