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4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麗雲 等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5721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147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