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26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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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26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招治
葛德彰
葛惠芬
葛惠玲
葛艾樺 即 葛惠馥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
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411元
,此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