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小字第3228號
原 告 飛盟利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立
訴訟代理人 吳清成
被 告 黃名圖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九年一月十
五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二月十九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
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再開辯論,並定於同年三月二日下午
二時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書記官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