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50號
原   告 北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治銘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梁宏華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
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60,2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56,14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5,6
4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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