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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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交簡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0號原告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被告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8年度交簡字第10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其中被告乙○○部分已與原告達成和解,被告甲○○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朱中和法官童來好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柯貞如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