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106號債權人晏麟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天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烽文 (原名: 陳鴻文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烽文(原名:陳鴻文)發支付命令,債務人戶籍係設於高雄巿鳥松區戶政事務所,此有戶籍資料附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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