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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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加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44號上訴人科釪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金科 被上訴人摩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加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2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5日裁定命其於送達上訴人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稿)及答詢表附卷可憑,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