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9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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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968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宋鴻章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2年執從字第946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本件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宋鴻章係對檢察官關於犯罪所得追繳扣款之執行指揮聲明不服,自屬刑事訴訟法第
484條所規定之對於檢察官執行指揮之異議。又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19號判例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3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未扣案之共同販賣毒品所得共新臺幣(下同)19萬3000元應與 鍾黃貴 、 田仲哲 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連帶沒收時,以受刑人、鍾黃貴與田仲哲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共同販賣毒品所得共25萬0500元應與鍾黃貴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連帶沒收時,以受刑人與鍾黃貴財產連帶抵償之(合計犯罪所得44萬3500元);檢察官及受刑人均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2583號撤銷改判部分原判決,其他上訴駁回,撤銷改判部分與駁回上訴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未扣案之共同販賣毒品新臺幣19萬3000元應與鍾黃貴、田仲哲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連帶沒收時,以受刑人、鍾黃貴與田仲哲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共同販賣毒品所得共24萬6000元應與鍾黃貴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連帶沒收時,以受刑人與鍾黃貴財產連帶抵償之(合計犯罪所得43萬9000元);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99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就上開犯罪所得之執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03年1月8日以桃檢秋申102執從946字第002169號函請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應自受刑人在監之保管金(含三分之一作業金)內扣除,每月保留1000元予受刑人作為生活費用,其餘部分繳納犯罪所得,直至扣繳至43萬9000元止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桃園地檢署函文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上開執行指揮,係執行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583號判決所諭知之犯罪所得金額甚明,則本件「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應係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對於受刑人之前揭聲明異議,依法無管轄權。從而,本件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鄧文琦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