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6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6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九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三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係甲○○之子,於民國於九十年八月七日十四時卅分許,在高雄縣○○鄉○○村○○路○○○巷六之一號,因 劉男 不滿其父,要其出海捕魚,騎機車欲離去時,遭父阻止,竟持刀械(未扣案)砍其父親,致右小腿嚴重切割傷併脛神經、脛後靜脈、動脈、腓腸肌比目無肌、脛後肌斷裂等傷害二六公分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聲請撤回其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俊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文廣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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