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法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法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法字第8號聲請人甲○○相對人財團法人南投高商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南投高商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南投高商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三條、第六條,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財團法人南投高商文教基金會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南投高商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之捐助及組織章程第三條、第六條,第十七條條文,業經該會於民國98年3月19日第5屆第2次董事會修正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南投縣政府以98年7月1日府社教字第09801395330號同意備查,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南投高商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三條、第六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該部分之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第十七條部分,係屬章程設定與修訂日期之記載,經核均與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無涉。應由該財團法人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22條等規定,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核准後,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裁定,是其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書記官黃婉淑附件:
對照表┌────┬────────────────┬────────────────┐│條次│原條文│修正條文│├────┼────────────────┼────────────────┤│第三條│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整,由在校師生、歷屆校友、社會善│整,由在校師生、歷屆校友、社會善│││心人士捐助。今後逐年募得之款項中│心人士捐助。今後逐年募得之款項中│││,提出百分之五十為流動資金,補充│,提出百分之八十為流動資金,補充│││孳息之不足,以利會務之推展。│孳息之不足,以利會務之推展。│├────┼────────────────┼────────────────┤│第六條│本會董事會設董事十七人,其中南投│本會董事會設董事十七人,第一屆董│││高商校長、校友會會長及家長會會長│事由原捐助代表遴聘之,第二屆以後│││等為當然董事,其餘第一屆董事由原│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董事均為│││捐助代表遴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無給職。│││前一屆董事會選聘,董事均為無給職││││。││├────┼────────────────┼────────────────┤│第十七條│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並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修│日,並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九日修│││正,如有未盡事宜,應依有關法令規│正,如有未盡事宜,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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