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12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魏辰州 律師
一、上列原告甲○○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7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檢附繳費單資料乙件。如有問題,請電愛股書記官:00-0000000分機447。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沈士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書記官唐千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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