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98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同上址債務人 黃廖慶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參萬柒仟零壹元,及其中㈠新臺幣貳拾陸萬零陸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一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貳拾柒萬零柒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一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貳拾柒萬參仟貳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一計算之利息;㈣新臺幣壹拾萬玖仟柒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三二計算之利息;㈤新臺幣參拾陸萬捌仟伍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三二計算之利息;㈥新臺幣貳拾萬零肆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三二計算之利息;㈦新臺幣柒萬壹仟柒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三二計算之利息;㈧新臺幣肆萬肆仟貳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三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黃廖慶梅於民國112年02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27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08日起至民國119年02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9月19日止累計269,900元正未給付,其中260,649元為本金;9,158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上項一、㈠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黃廖慶梅於民國112年02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28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04日起至民國119年02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9月19日止累計280,305元正未給付,其中270,702元為本金;9,510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上項一、㈡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黃廖慶梅於民國111年08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25日起至民國118年08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9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9月19日止累計281,682元正未給付,其中273,276元為本金;8,313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上項一、㈢所示之利息。
㈣債務人黃廖慶梅於民國110年03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3月10日起至民國117年03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3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9月19日止累計111,403元正未給付,其中109,795元為本金;1,60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上項一、㈣所示之利息。
㈤債務人黃廖慶梅於民國109年04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4月22日起至民國116年04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3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9月19日止累計373,476元正未給付,其中368,540元為本金;4,93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上項一、㈤所示之利息。
㈥債務人黃廖慶梅於民國108年10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38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8年10月24日起至民國115年10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3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9月19日止累計202,681元正未給付,其中200,410元為本金;2,27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上項一、㈥所示之利息。
㈦債務人黃廖慶梅於民國108年05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5月17日起至民國115年05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3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9月19日止累計72,830元正未給付,其中71,792元為本金;1,03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上項一、㈦所示之利息。
㈧債務人黃廖慶梅於民國107年07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7月27日起至民國114年07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3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9月19日止累計44,724元正未給付,其中44,270元為本金;45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上項一、㈧所示之利息。㈨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