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9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9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中簡字第91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96年3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聚眾賭博場所」之記載,應更正為「聚眾賭博」。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聚眾賭博場所」之記載,係「聚眾賭博」之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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