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486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兼代收人乙○○相對人啄木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額確定為新台幣參萬陸仟伍佰玖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167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並已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進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書記官附表┌───────┬───────────┬─────────┐│項目費用│金額(單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36,343元│聲請人預納│├───────┼───────────┼─────────┤│公示送達登報費│250元│聲請人預納│├───────┼───────────┼─────────┤│合計│36,593元│相對人連帶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