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命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84號聲請人均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素貞 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裁全字第626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損害賠償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4年度裁全字第626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