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正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83號聲請人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有富 相對人甲○○當事人間94年度拍字第78號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94年5月27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部分第二段第㈠、㈡項第1行,關於債務人「 賴正光 」之記載,應更正為「 賴光正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4年5月27日所為94年度拍字第78號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部分第二段第㈠、㈡項第1行,關於債務人「賴正光」之記載,係「賴光正」誤寫之顯然錯誤,此觀諸所附之借據暨土地登記謄本所載甚明,聲請人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玲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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