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聲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聲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宣告之強制工作處分,執行已滿一年六個月,而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執行,該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處分人即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等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上訴駁回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迄今已滿一年六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強制工作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除其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前來,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保安處分執行指揮書、受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等資料,合於上開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二、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莊俊華法官高明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9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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