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290號抗告人 周玉典 上列抗告人與被告 周森進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110年度訴字第2290號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