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87號聲請人 張哲輔 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01年8月7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貨款、透支、貼現、墊款、票據及保證。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無。
(七)遲延利息(率):無。
(八)違約金:無。
(九)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廖文正,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廖文正於106年12月31日簽發面額275萬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乙紙交聲請人收執。詎債務人經提示未為清償,計尚欠本金2,750,000元及利息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清水區│ 三田 ││1416-8│64.00│全部│├─┼───┼────┼───┼───┼────────┼─────┼──────┤│2│臺中│清水區│三田││1416-13│70.00│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277│臺中市清水區三│農舍│一層:54.83││全部││││田段1416-13地│加強磚造│二層:58.65││││││號│2層│合計:113.48│││││├───────┤│││││││臺中市清水區高││││││││美路2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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