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卓詩愉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 李典穎 律師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00000000代理人 游惠貞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之。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再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05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依債務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資產表及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顯示,債務人名下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此外無其他財產,此亦有債務人提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結果表、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函附卷可參。經本院於110年3月23日函知債權人前開資產狀況及處分方式,本院認為本件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就前開保險契約,由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進行分配,債權人則未提出書面表示意見。嗣經債務人就保險價值提出等值現金合計新台幣(下同)455,911元到院,本院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
三、綜上,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財產總數額為455,911元,是本院審酌案件之複雜程度,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表:清算財團財產價值及處分方式編號保險公司保單名稱保單號碼數量價值(新台幣)處分方式1富邦人壽安泰分紅終身壽險H*****3381-011張142,698元債務人已提出等值現金到院分配。應返還予債務人2富邦人壽安泰分紅終身壽險H*****3381-021張140,157元同上3富邦人壽好活利增額終身壽險1*****4768-001張108,813元同上4遠雄人壽新終身壽險1*****85721張26,220元同上5遠雄人壽安心終身保險1*****91301張22,423元同上6遠雄人壽美滿致富2增額終身壽險1*****08781張15,600元同上合計共455,9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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