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24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明捷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3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稀釋液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明捷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115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注射針筒1支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之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查本件被告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業經聲請人於民國99年6月22日以99年度毒偵字第115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已於101年6月13日期滿未經撤銷,有該緩起訴處分書
1份附卷可稽。而被告為警查獲時,扣得內含液體之注射針筒1支,送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因鑑驗使用針筒內液體0.05mL),經送鑑定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份,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及扣押物照片
1張在卷為憑。足認扣案之注射針筒1支內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稀釋液無誤。查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1款所管制之第一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是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含該毒品稀釋液之注射針筒1支,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一併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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