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126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265號

上訴人 王美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正棚 請求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1,5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書記官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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