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2年度營簡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554號

原告 林秋蓮

被告 陳永昌

吳秀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4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寄存送達原告之住所地,復於112年11月17日再送達其居所地,有送達證書2份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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