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士小字第2264號
原告 溫勝發
被告 楊晴惠
訴訟代理人 李牧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原告以租屋後有漏水、租稅等糾紛為由,請求判命被告賠償租金及補助損失共新臺幣32,500元,並主張被告為出租人,惟此與房屋租賃契約所載出租人為皇家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並不相合,法律關係主體既有錯誤,原告復不為變更,其訴在法律上即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