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66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66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徐秀蘭 律師
易昌運 會計師 陳貴端 會計師被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丁○○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95年度訴字第669號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判決日期欄關於「96年5月8日」之記載,應更正為「96年5月15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胡國棟
法官許武峰法官林秋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390元(34元及5元郵票各10份)。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書記官詹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