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42號聲請人泰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陳萬富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 律師本件聲請人與被告上普消防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聲請人聲請駁回參加人 康偉成 之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聲請駁回參加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三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書記官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