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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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521號原告 林其義 被告 羅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分別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二節、非訟事件法第一章第三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否則即屬起訴不合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依法裁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8月7日合法寄存送達於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8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書記官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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