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47號原告 李青林 訴訟代理人 盧錫銘 律師被告 鄭金圖 訴訟代理人 李典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下列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請兩造於107年10月8日前具狀說明下列事項,並自行將繕本送達對照:
㈠原告說明:自105年12月30日起至106年2月10日止,被告是否有按月給付17萬元,並檢相關證據。
㈡被告說明:系爭借據所載「尚欠餘款新台幣柒佰捌拾柒萬柒仟零伍拾玖元整」係如何計算得出。
㈢兩造均請提出因系爭借款而設定抵押之相關抵押權證明文件。
三、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