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13號聲請人 胡語宸 (原名: 胡海倫 、 胡彤恩 )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書記官廖俐婷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860元(依聲請人目前陳報之債權人1人,連同債務人,合計2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2人×43元×10份=860元)。
二、本件據聲請人於「債權人清冊」內陳報債權人高雄市奧恩儲蓄互助社一節,請向本院詳細說明聲請人與債權人高雄市奧恩儲蓄互助社之間發生債權債務之原因、時間、經過情形及約定利息為何?(由何人借貸、借貸金額為何、借貸金額使用情形為何、是否按期償還、償還期間等)又雙方間是否有設定擔保或約定優先受償,或僅為普通之債務性質?是否另有第三人提供擔保?請陳報並提供債權相關之主契約、保證契約、說明書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供參。
三、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段○○巷○○號14樓之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聲請人是否主張扶養母親石○立,每月須支出扶養費8,000元?請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石○立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五、請說明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5年9月5日至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是否仍任職於老樹冰果店,每月薪資為何?請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若聲請人有被強制執行扣薪,亦請提出清楚載明每月扣薪金額多寡之薪資單。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支出情形,即自105年9月5日起至107年9月4日期間內含伙食、住宿、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聲請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是否與更生聲請狀陳報之支出情形相同?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之證明文件、單據釋明其說。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支出個人必要費用17,262元,其包含之項目為何?並說明各項支出之必要性,及陳報每月具體支出之數額且列表成冊(勿僅以概括方式陳報),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醫療費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十、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一、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5年9月5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
十三、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其必要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