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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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破字第33號聲請人 林衍鋒 律師(即甲○○之破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甲○○(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破產宣告事件,聲請核定破產管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核定甲○○破產管理人林衍鋒律師之報酬為新臺幣拾萬元。
理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又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財團費用,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法第84條、第95條第1項第3款、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於民國92年4月22日裁定宣告甲○○破產同時,曾選任 吳宜財 律師為甲○○之破產管理人,進行相關破產程序,嗣本院於95年12月7日依職權裁定解任吳宜財律師之破產管理人職務,並選任聲請人為甲○○之破產管理人,進行後續之破產程序,因本件已於99年7月20日經本院裁定破產終止,爰依破產法第84條聲請裁定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
三、經審酌本件破產人之資產種類、債權人人數、破產管理人處理破產管理事務之難易、任職期間長短及其所陳報之工作內容及時數,再參諸臺北律師公會會員收受酬金辦法,認本件破產管理人之報酬以新臺幣10萬元為適當。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書記官蔡岳霖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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