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09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鍾明偉
(現羈押在台灣桃園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羅美鈴 律師
魏雯祈 律師 林鈺雄 律師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叁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0月26日起執行羈押,復自97年1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7年3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王耀興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