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家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簡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被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家簡字第3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0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3月5日送達,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在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筱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