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25號上訴人即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張巧妍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庚○○
甲○○己○○丁○○○○○○戊○○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621,4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0,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