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312號聲請人乙○○○代理人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 鄭清源 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補正所述之附表,並註明何張本票是請求甲○○付款?何張是請求鄭清源付款?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