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О九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執行羈押,其後經訊問聲請人即被告,因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並自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茲因上開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許惠瑜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