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8808號債權人 余國華 債務人 陳正明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利息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所請求各張支票之提示日或利息起算日及各張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聲請狀載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計息,但附表提示日欄均空白未填寫,依票據法規定提示日應為各張支票之退票日)。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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