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4號聲請人 余奕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書記官莊淑茹┌───────────────────────────────────────┐│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4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民國)│(新臺幣)│││├──┼───┼───────┼───────┼─────┼─────┼────┤│001│ 吳米妹 │花蓮二信中山分│105年12月1日│137,500元│410812│020-031-││││社││││2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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