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80號原告 鄭玉妹 訴訟代理人 劉彥廷 律師被告 林勝光 關係人 鄭玉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鄭玉英(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本院一○六年度婚字第八○號請求離婚事件,為原告鄭玉妹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離婚等事件,經本院106年度婚字第80號受理在案,然因原告鄭玉妹前因罹患腦出血、腦幹中風等症狀,有卷附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診斷證明書及原告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在卷可憑,原告顯有難以具體表達及參與訴訟過程之能力,致程序進行困難,本院審酌關係人鄭玉英為原告之姐姐,與原告關係密切,且關係人鄭玉英已表示願擔任原告之特別代理人等一切情狀,爰依關係人鄭玉英之聲請,選任關係人鄭玉英於上開訴訟中為原告之特別代理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陳雅敏
法官粘柏富法官白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書記官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