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28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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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2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9285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郭少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 伍萬 陸仟參佰柒拾元,及其中伍萬肆仟壹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零四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捌仟柒佰玖拾柒元,及其中壹拾壹萬壹仟捌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一四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參仟肆佰壹拾捌元,及其中壹拾貳萬柒仟肆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七八計算之利息,並督促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