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毒抗字第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戒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毒抗字第八○○號
抗告人即被告甲○○右列抗告人因聲請強制戒治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廿五日裁定(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五九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五○四號裁定送台灣南投看守所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有該所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以投所正總字第二二二七號所函附證明書可證,原審因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裁定將被告令入戒治處所施予強制戒治一年,經核卷內資料,並無不合。被告抗告意旨空言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蔡聰明法官陳欣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秀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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