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抗字第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抗字第八一九號
抗告人即受刑人甲○○右抗告人因沒入保證金案件,不服臺灣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九O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犯竊盜案件,經原審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八萬元,由具保人 賴淑惠 出具現金保證後,將抗告人停止羈押,嗣抗告人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喚、拘提並通知具保人,受刑人均未到案執行,爰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原裁定沒入保證金之對象係具保人,抗告人並非裁定之當事人,依法不得抗告,其提起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胡森田
法官趙春碧法官康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陳明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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