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抗字第1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抗字第一四四九號
抗告人 張秀政 右抗告人因與債權人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臺灣台中地方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裁全一字第六六九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連帶負擔。
理由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如就債務人應受之損害,已供法院所定之擔保者,得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廿二條第一項、第五百廿六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主張對於抗告人有新台幣伍億捌仟萬元之債權,聲請為假扣押,原裁定依首開規定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並無不合。抗告人主張略以:系爭借款債權均有提供十足之不動產設定抵一押權予相對人作為擔保。相對人並未釋明任何事證,且不就擔保品取償,即查封抗告人之不動產,洵非適法云云。惟查抗告人並未就上開抗告事實,舉證以實其說,且抗告人就借款人有未按期繳息之事實亦不爭執,其抗告自難認為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朱樑~B3法官林松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B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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